2005年2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香港的保释制度
陈有西

  最近,参加省政府举办的香港·浙江周,司法厅胡虎林厅长率浙江与会律师拜晤了香港律政司。香港首席政府律师、副律政专员黄继儿先生同我省律师进行了友好的会晤。这次活动的重点是两地司法合作和浙江企业香港上市问题,但也涉及了一些司法制度的交流。我们从中了解了他们的一些保释制度。
  香港的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应否对某件案件或某类案件提出检控,是由律政司司长及代其提出检控者决定。律政司在刑事司法中有点像我们的检察院。所不同的是,他们没有检察官,由政府律师来行使检控功能,在刑事法庭上双方都是律师。在检控案情严重或复杂的案件或涉及艰深的法律论点的案件时,警务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可向律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政府律师征询意见。律政司司长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会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是有的话,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无须受制于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黄专员介绍,除非杀人等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香港的绝大多数刑案被告人都会得到保释。特别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保释在外进行侦查的。而且,其保释由法官决定,不是由办案机关决定。而香港的控方也是律师,无权把人强制关着搞材料;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找出陪审团信服的证据来。因此,香港的刑事案件质量是全民信服的,罪犯的服罪程度很高,没有人敢怀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周正毅之妻、香港宏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毛玉萍被控共23项串谋欺诈罪名,被香港廉政公署查结起诉,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过堂后,立即以20万港元现金获准保释。毛玉萍交出一切旅游证件,只能在备案的地址居住,不准离开香港和不得接触控方证人。
  香港的保释制度,同其法治的完备、无罪推定理念深入法律精髓有关,还同其刑事检控双方都是律师有关。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是平等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专横带来的误伤。